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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分派

(一)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
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條文如下:
“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依法繳納稅捐,彌補累積虧損後,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;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方式為之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”
“本公司股利政策,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,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﹪分配股東股息紅利,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40﹪時,得不予分配;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﹪。”

股利分派情形

年份

股票股利

現金股利

除權息交易日

配息基準日

現金股利交付日